刑事科学技术系实战教官管理规定
时间:2021-12-01 12:13 作者:刑事科学技术系 点击:
为深入强化实战化教学改革,提升实践育人实效,打造高素质师资队伍,提高公安专门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刑事科学技术系学科、专业建设,根据《湖南警察学院实战教官管理办法》,结合刑事科学技术系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战教官的条件
实战教官,是指根据学院教育训练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从全省公安机关在职民警中选拔出来,承担教育训练任务的人民警察。实战教官分驻校教官和聘用教官两类,其中,驻校教官以驻校的形式参加日常教学活动,聘用教官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和刑事科学技术系具体工作安排参加教学活动。
实战教官的条件为: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公安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政审查合格,工作业绩突出。
(三)公安工作经历一般不得少于5年,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扎实,工作经验丰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水平和实战能力为工作单位和公安系统公认。
(四)掌握教学规律,有良好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能熟练进行课程教案、课件的编写与制作,能灵活运用案例、情景模拟、启发、互动等多种形式开展教学训练。曾入选省公安厅“湖南公安专家库”或承担过公安民警教育训练专题教学且教学效果好者优先。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训练工作。
(六)驻校教官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职称;取得博士学位者优先聘用。
二、实战教官的职责
实战教官要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努力成为德育辅导者、业务传授者、实践带领者。其主要职责有:
(一)参与教学团队建设。实战教官按照专业和特长,分配至相应教学团队和教研室,接受教研室或教学团队负责人领导,开展人才培养方案拟定、教学、科研、课程及项目开发等工作,充分发挥实战引领示范作用。
(二)开发课程项目。实战教官来校工作后,要以基层民警岗位任务为导向,职业核心能力培养为目标,充分发挥自己的业务专长,积极开发实践课程及理论课程中实战应用部分的项目,服务于教学需要。
(三)承担教学任务。驻校教官每学年完成不少于32课时的课堂教学任务。聘用教官每年完成2次以上学术讲座。实战教官在进行教学时应确保意识形态领域安全。
(四)开展实训指导。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参与设计课程实训项目,提出符合基层公安工作需求的教学和训练的内容及操作规范和要求,参与制订相应的实训教学方案,收集实训项目所需的案例及相关材料,编写实训辅导教材,使实训项目更贴近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五)参加其他教学活动。鼓励实战教官参加系部组织的教研、听课、出卷、监考、评卷、指导学生毕业论文、大创项目等教学活动。聘用教官不能担任毕业实习带队老师、学业导师。
三、实战教官的权利
实战教官在聘用期间,应当享受以下权利:
(一)参加刑事科学技术系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培训、考察活动。
(二)对刑事科学技术系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提出建议。
(三)工作期间根据规定使用教学训练设备设施、享受各种生活条件。
(四)实战教官按照学院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五)学院规定的应当享受的其他权利。
四、实战教官的管理
刑事科学技术系负责实战教官的日常管理。
(一)建立实战教官工作档案。实战教官开展教研活动,应填写《教官日常管理登记表》。
(二)建立实战教官联系制度。实战教官由相应教研室负责日常沟通和业务交流,相关材料报系办公室归档备查。
(三)建立实战教官教学审查制度。课程组、教研室和系教学督导委员会对实战教官的课件、教案等教学资料进行三级审查,对其政治性、学术性把关,同时对实战教官教学工作进行的辅导,提高实战教官的教学能力和水平。
(四)建立实战教官保障机制。系部根据学院规定,协调做好实战教官在校期间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的服务保障工作。
五、实战教官的考核
实战教官接受由政治部、评估处、教务处、系部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期末考核相结合。日常检查采取教学督导、学生测评、系部考核等形式,对实战教官的教学态度、教学效果等进行检查;期末考核由考核组结合日常检查,对工作表现、能力、业绩作出评价,确定考核等级,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到实战教官所在单位。考核为优秀的,建议所在单位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
六、本规定由刑事科学技术系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