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科学技术系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11-01 01:55 作者:刑事科学技术系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日常管理,优化创新创业实践环境,多层次、全方位鼓励师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基地”),以培养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大学生创新、创意灵感,培养学生团队精神及合作意识,提高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刑事科学技术系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创新创业基地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支持学生开展科研训练、成果转化、学科竞赛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等,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指导,致力于把创新创业基地打造成集“创新创业知识教育、创新创业思想集聚、创新创业实践、创业项目孵化、科研成果转化、创新创业成果展示”于一体的创新创业多功能平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组织机构
基地主任:徐丽清
基地副主任:陈瑶清、宦小答
基地成员:周丹、辛翠、谭淅予、易荣楠、陈志伟
基地下设办公室、导师团、刑事科学技术协会。基地办公室主任由宦小答同志兼任;导师团成员为全系教师;刑事科学技术协会在基地办公室主任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协会会长和协会办公室主任由学生担任。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统筹落实创新创业基地的建设及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三)负责创新创业教师、导师团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各项协调工作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四)负责对创业者或创业团队提供较系统的创业培训和辅导,并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五)负责对创新创业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把关,对创业者或创业团队进行考核评价;
(六)组织、策划创新创业活动,负责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和学科竞赛的统筹、规划、管理工作;
(七)负责学生刑事科学技术协会管理与活动安排;
(八)执行学校双创中心的其他决定。
第三章 创新创业项目申报条件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和团队成员为我系在籍或近五年毕业学生,项目所有成员必须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能吃苦耐劳,遵守学院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七条 创业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新创业项目与专业项目相结合,具有一定的科技性和创新性。
第八条 无知识产权纠纷且具备一定成熟性、创新型和可操作性。
第九条 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教育、生物制品等)的项目,申请时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材料。
第十条 创新创业项目不能涉及以下项目范围:易燃、易爆、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易产生油烟、噪声、污染、有食品安全危机等项目。
第四章 创新创业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项目实行导师指导制,对创新创业过程进行全程化指导。项目指导时间以两年为期限。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基地为项目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一)为支持和鼓励学校师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实训,学生立项项目研究期间免费使用系实验场地与仪器设备,实验耗材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相关要求参照《湖南警察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二)免费享受创业咨询、导师指导等创业服务;
(三)免费参加学院组织的创业讲座、培训、项目路演及院级比赛等活动;
(四)协助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税收优惠、项目开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大学生创业者社保补贴、创业项目资助、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失败补贴等。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基地的安全管理
(一)创业者或创业团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创业者或创业团队必须严格遵守创新创业基地的相关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各自场地内的用水、用电、消防安全检查和治安防范等工作;
(三)创新创业基地内严禁任何人留宿,严禁组织开展非法活动;
(四)由于创业者或创业团队管理不善而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由创业者或创业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项目运营场所无论发生任何安全隐患,创业者或创业团队有义务立即向创业学院、学校保卫处、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如国家的政策、规章等上位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刑事科学技术系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