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科学技术系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时间:2016-10-23 12:00 作者:admin 点击:
刑事科学技术系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院《湖南警察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系学士学位按工学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系部设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助学院教务处开展具体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四条 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系部各专业本科毕业生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受理本系部学生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申请,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学生,并将拟定变更情况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五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 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以符合学生毕业时所在专业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的有效成绩为准计算平均绩点,且此平均绩点大于或等于2.0。
第六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学院开除学籍的;
(二)在学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
(三)在学期间未达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大学外语》《计算机应用》等课程修习要求者;
(四)其他不符合学位授予情况的。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第七条 各系部学位评定委员对本系部所属专业应届毕业生名单及成绩单等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并报教务处审核。
第五章 学士学位的撤销和补授
第八条 对已做出授予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予以撤销:
(一)在学位授予申请过程中,查实有舞弊作假等行为者;
(二)因其他原因,事后经复查确认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九条 凡在毕业离校时未获学士学位者,在半年以上、两年以内达到我校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按上述程序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系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