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科学技术系教师上新课和新教师上课试讲细则
时间:2016-10-23 12:00 作者:admin 点击:
刑事科学技术系教师上新课和新教师上课试讲细则
为了规范教学,使大家重视教学,特制定试讲细则。
第一条:该细则适用于本系全体教师(包括理论课教师和实验课教师)
第二条:进行试讲的前提是上新课的老师和新上课的教师
第三条:试讲组织:系部主任或主管教学的副主任
第四条:试讲的参加人员:系部教学督导组成员及相关教研室教师,教务处有关人员等
第五条:试讲程序:由教研室根据实际情况,在正式上该课之前的一个月内向系部提出申请,由系部根据教学安排,在该教师正式上该课之前半个月或十天内安排进行试讲,时间定为一节课,内容与该课程内容相关。
第六条:试讲合格标准:有完整的教案或不少于一半课时的教案;上课精神饱满,教态好,概念讲述准确、清除,重点、难点突出,有一定的系统性和逻辑性;板书基本符合要求,有课件;信息量适当,能理论联系实际;符合基本的讲课规律。
第七条:试讲结束后,由听课教师当场评议,并给出试讲分数或结论。通过后,由系部提出试讲意见,向教务处备案。未通过者,继续备课,进行下一次试讲。
第八条:该细则的解释权为系部教学督导组
刑事科学技术系
201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