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科学技术系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
时间:2012-06-09 12:00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系部在对外科技交流中的保密工作,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促进学院对外科技交流的顺利进行,依据《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国保发[2002]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系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科技交流活动是指我院师生员工在境内外参加有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参与的科学技术开发、讲学、进修、培训、学术会议、文献资料交换、考察、谈判、合作研究、合作设计、合作调查、合作经营、种质资源交换、展览和咨询等活动。
第三条 凡在对外科技交流的下述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均适用本制度:
1、涉密科技项目、课题及其经费预决算、实施方案、关键设备、资料、物品;
2、涉密科研成果及其用途;
3、其它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四条 系部以下列方式按照学校的相关要求对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
1、涉密人员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时,其所在单位、活动的牵头单位和学院应对其进行保密提醒。
2、在境内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牵头单位应当事先向学院通报,同时告知参加活动的涉密人员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条 系部对外科技交流注意事项:
1、单位或个人对外介绍情况、提供稿件、出办刊物、撰写论文或接受采访时,不得涉及保密事项。涉及秘密事项的稿件,须经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宣传主管部门审查。
2、撰写论文拟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有可能涉密的,必须经过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3、重大涉外活动和对外交流、宣传报道,主办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保密工作要求。对重大涉密信息的密级界定不清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4、凡属国家秘密事项,未经学院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公开宣传报道、展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