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科学技术实验室开放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6-10-25 12:00 作者:admin 点击:
刑事科学技术实验室开放管理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建立以人为本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根据《湖南警察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结合实本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刑事科学技术实验室所属实验分室对全院师生实行全面开放,实验室仪器设备、可开出实验项目、实验室管理员信息等详细情况可在刑事技术系校园网页查看。
第二条 刑事科学技术实验室所属分室在教学计划内实验课程安排之外对全院师生开放,具体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日9时至21时(学院计划内实验课时间段除外)。
师生可自行在刑事技术系校园网页上查看《刑事科学技术系实验课表》及《开放性实验项目表》,自行拟定开放实验预约时间,预约时间不得与《实验课表》相冲突。
第三条 师生预约及开展开放性实验具体要求:
一、本校师生在刑事科学技术实验室开展科学实验须填写《开放实验室实验预约申请表》(自行在刑事技术系校园网页上下载)。
二、学生填写《预约申请表》时,需自行选定实验指导老师,并查阅刑事技术系校园网页上公示的《实验室情况一览表》,选定实验项目。实验项目可以是教学计划要求的课内实验,也可以是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或兴趣小组提出的实验内容或科研课题。
三、学生将填好的《预约申请表》交实验室主任审核签字,并至少在实验预约时间前一天报相应实验室管理员,约定准确的实验时间,学生在开展实验前,需向管理员提交《实验预习报告》。
三、在开展实验前,实验室管理员应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实验耗材等相关的实验室准备工作。学生开展实验时,指导老师应全程对学生进行实验指导。
四、实验结束后,师生应当场填写《实验情况记录本》和《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登记本》;学生应在一周内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给指导老师批改或审阅,并送实验室管理员存档备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示之日起实行。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