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科学技术系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6-10-23 12:00 作者:admin 点击:
刑事科学技术系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我系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改革和建设,不断提高教学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系部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等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决策、指导、监督、审议和评估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对系部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教学实践改革、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进行系统的调研和规划指导,对系部构建、完善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工作体系,以及确立现代教育思想和办学观念等关系到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全局与基本方向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和评议。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对系部教学工作进行专家咨询,对系(部)确立教改思路与实施方案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指导。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监督、指导、检查学院和系部教学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对系部教学以及教学管理工作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仲裁。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研讨、参与和评议系部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专业设置、专业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学评估等重大教学工作环节,组织重大的教学经验、教学科研等交流活动。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对系部重点课程、教学改革、教材建设等有关教学项目进行审议(审定)和评估,并向系部领导或有关教研室、实验室提出建议。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对系部的教学成果奖、教学优秀奖、教坛新秀奖等各类教学奖项进行审核,并向学院有关部门推荐。
第三章 组织
第九条 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系党政联席会批准设立,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系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系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系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由一定数量学术水平较高、教学工作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和系部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各系(部)教研室(实验室)的负责人担任。委员会主任由系主任担任,副主任由系部分管教学、科研的副主任担任。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的增免须由教学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提交系党政联席会批准。
第十一条 系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工作,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委员会必须严格遵守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努力为系部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 系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例会。必要时可不定期地召集委员会会议。系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决议须在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会议的情况下,经与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系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进行调整,每届连任委员一般不少于半数。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系党政联席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系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