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科学技术系教师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6-10-23 12:00 作者:admin 点击:
刑事科学技术系教师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教师进修培训是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加强我院教师进修培训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全院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根据《湖南警察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出进修培训的形式、对象、期限与进修培训后的服务年限:
(一)指令性培训和业务会议。参加人员和学习期限等按上级有关通知执行。
(二)短期研讨及学术交流。参加人员原则上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参加高级研讨班的教师应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天。
(三)单科进修。进修人员为新开课、开新课或亟需更新知识的教师,进修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四)学术带头人及骨干教师进修。进修人员为省、校两级青年骨干教师和校级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进修时间不超过半年。学术带头人及省、校两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进修结业后,原则上必须为学院服务至少满三年。
(五)国内访问学者。进修对象为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进修时间不超过一年。国内访问学者进修结业后,原则上必须为学院服务至少满五年。
(六)出国进修。在学科建设需要、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学院支持在职教师出国进修,进修人员及期限具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出国进修者进修结业后,原则上必须为学院服务至少满八年。
上述进修培训对象,未满服务期限要求调出学院,须支付学院相应的培养学习费用。
学院禁止教师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培训班、研讨班。
第三条 申请外出进修、培训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进修、学习的课程、内容切合学院教学工作需要;
(二)近三年内每年须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三)三年内其他外出进修、学习累计未超过三个月。
(四)新进教师参加单科进修的,不考虑本条第(二)项教学工作量要求;老教师因上新课需要参加单科进修的,不考虑本条第(三)项条件。
第四条 计划、报名及审批程序:
(一)教学系(部)按三至五年师资培养计划的要求,于每学期十七周前将下学期教师进修、培训安排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副院长审定。
(二)教师个人填写《教师进修培训申请表》,由教研室、系(部)主任签字后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副院长、院长审批,并送政治部备案。
第五条 进修培训工作过程管理:
(一)被选派进修培训的教师应按规定按时前往进修院校报到;应根据进修培训的方向和内容,在导师指导下拟定具体可行的学习计划,并将计划及执行进度等情况定期向系部、教务处汇报。
(二)进修培训的教师不得借学习之机从事第二职业,违者立即取消进修培训资格,并按学院有关制度严肃处理;不得擅自更改进修培训单位、时间、内容和形式,确需调整的,须按第五条第(二)款程序审批。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令性的培训,或不按质按量完成进修培训任务,或在进修培训期间违反本单位和培训进修接受单位的组织纪律及有关规定的,按《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有关条款处理。
(四)完成进修培训后,教师凭《结业证》办理《高校教师继续教育证》登记手续;并应填写《教师进修培训登记表》(含培训单位鉴定),撰写进修培训总结,一式三份,分别送系办公室、院政治部、教务处各一份。《登记表》原件存入教师业务档案,复印件(含《结业证》复印件)作为教师报销学习经费、交通费(学习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其交通费按一次来回报销,在半年以上的其交通费按两次来回报销)及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进修培训费用保障与管理:
(一)对第三条第(一)、(二)、(三)款所需经费,从系(部)差旅费、系部学科建设费等经费中列支。第三条第(四)、(五) 、(六)款所需经费,上级部门有资助的,从资助经费中开支;上级部门无资助的,由学院从师资队伍专项经费中列支,或按国家、省厅、学院有关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进修培训期间成绩不合格者,进修培训费用由本人负担;未经批准的自行进修培训,或擅自调整进修单位、时间、内容或形式,以及有违反本单位和进修单位组织纪律等其他情形的,其一切费用自理。已预支的费用,从当事人工资中全额扣除。
(三)凡经审批同意在院内举办的师资培训班,办班经费由学院承担,授课教师的课酬按有关规定计算。
(四)经学院批准脱产进修、培训、学习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进修、培训、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不含寒暑假),在进修或研读结业后,经教务处和政治部审核学习表现和学业成绩合格,按相应行政级别补发岗位津贴。进修、培训、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下的,不发放岗位津贴。
(五)教师进修、培训、学习不折抵课时。
第七条 本规定只适应于在编在岗的专、兼职教师。
第八条 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刑事科学技术系
2016年7月